反请求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原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反请求只能由被申请人(即原仲裁案件中的被诉方)向申请人(即原仲裁案件中的起诉方)提出。
管辖一致:
反请求必须由受理原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管辖。这意味着反请求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而必须向原仲裁机构提出,以便与原仲裁案件合并审理。
时间限制:
反请求通常应在原仲裁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前提出。具体的时间限制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定或仲裁协议的约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要求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牵连关系:
反请求必须与原仲裁案件的争议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例如,原仲裁案件可能涉及合同履行纠纷,而反请求可能涉及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问题。
独立性:
反请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独立于原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虽然反请求与原仲裁案件有关联,但它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请求,需要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符合仲裁协议:
反请求必须属于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范围。如果原仲裁协议没有涵盖反请求所涉及的争议,那么仲裁机构可能无权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书面形式:
反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写明反请求的具体内容、事实和理由,以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反请求书的格式通常与仲裁申请书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