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拒收解除合同通知书这一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拒收”解除合同通知函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人们对此有不少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拒收”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信件注明“拒收”被退回,不能证明接收方收到了信函,更不能证明接收方知道信函中解除合同的内容。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的民事法律文书尚且有规定对当事人事先提供送达地址为前提的“拒收”,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结果,因此接收方“拒收”的行为不能发生合同到期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送达才有拒收,拒收的行为已经产生到达生效的法律效力。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关于合同订立中的要约何时生效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