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自诉的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以此撤销案件。
(二)对于公诉的敲诈勒索案,被害人通常不能自行撤案。不过当出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等情形时,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