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资较大”?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赌资较大”的认定国家并未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河南省规定:《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2)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3)以“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4)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开棋牌室的朋友就更要注意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会构成“聚众赌博”,会被判刑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