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的主犯,不管是否清楚具体诈骗金额,都要对集团所有犯罪行为负责,按照集团诈骗的总数额来量刑。在此情况下,主犯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所知的犯罪情况。
(二)如果主犯参与犯罪,但对超出其故意范围的额外诈骗金额确实不知情,一般无需对这部分金额承担责任,量刑依据其实际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金额。这种情形下,主犯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
(三)主犯应注重自身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以此争取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