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要明确自身符合哪种情形,如是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
(二)主动向监狱、看守所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相关审批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配合监狱、看守所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等工作。
(四)关注公示、审议等程序,若有异议可按规定提出。
(五)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配合监狱、看守所将材料报送相关机关批准。
(六)批准后,要按照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接受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