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女方通常可保留三金,无需返还。但男方能证明婚前给付三金使其生活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请求女方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却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主张返还三金,有较大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给付三金对男方经济状况的影响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判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