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要及时与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退还其财产份额。
(二)若存在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需等事务完结后再进行结算。
(三)退还方式可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既可以是货币,也能是实物。
(四)若退伙人给合伙企业带来损失需赔偿,要从应退还财产份额中扣减相应数额。
(五)退伙人对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债务时,按约定分担亏损;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先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值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值则平均分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值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值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