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处于解散清算情形
1.当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应及时组建清算组,按章程规定流程开展清算。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要确保决议程序合法合规,随后启动清算工作。
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的承接转移,有序清算。
4.被依法吊销执照等情况,应配合相关部门,积极进行清算。
5.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及股东利益受损情况。
(二)对于破产清算
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时,要准备好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与清偿能力情况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