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息计付标准
若工地欠款,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约定来;没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利息。
(二)利息起算时间
要确定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利息。付款时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没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算;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
(三)维权方式
收集合同、结算单等证据,先和对方协商利息支付,协商不成去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