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故对方有责任,且有商业三者险时,联系该保险公司,让其依据保险合同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若没有商业三者险或其赔偿不足,确定侵权人。若侵权人是机动车使用人,由其承担剩余赔偿;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他们承担相应赔偿。
(三)事故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比值分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责任,如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