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权人公司注销前已清算且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将款项付给权利义务承受人,让其出具收款证明并说明债权承接情况。
(二)若存在清算组,联系清算组,按其要求将款项付到指定账户,保留付款凭证。
(三)若找不到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清算组,考虑提存,即把无法交付的款项交给提存机关留存以消灭债务,提存后视为履行付款义务。
(四)无论用哪种方式,都要留存好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