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形需清算时,公司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
(二)若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准备好公司解散事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