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买方构成善意取得时,妻子应向丈夫索赔损失,要注意收集证明损失存在的相关证据。
(二)当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时,妻子可准备好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丈夫擅自卖房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来收回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