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保证合同可选择单独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保证相关事宜。
(二)也可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设置保证条款,使保证关系与主合同关联明确。
(三)第三人若要作出保证,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达,债权人接收且无异议时,保证合同成立。
(四)在选择书面形式时,除了传统的合同书、信件等,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有形展现内容且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可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