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不批理由,这样能明确不批的具体原因。
(二)若因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批,针对不符合点调整补充。如未提供合适保证人或保证金,就及时按要求提供;若因可能实施新犯罪不批,收集证明不会再犯的证据。
(三)在收到不批通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让其进行法律监督,审查不批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