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初审公告期: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商标注册损害自身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能证明自身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等相关证据。
(二)商标已注册: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若抢注者恶意注册驰名商标,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同时收集自身使用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间、范围、知名度等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自身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