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股东在法定情形下可强制解散公司,即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股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公司法规定,保障了股东在特定困境下的权益。“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有明确界定,如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无法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值而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等。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最终由法院判定是否解散公司。这为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若您在公司经营中遇到类似问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流程和自身权益,可随时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