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4 双方所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十种《室内装饰装修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有具有检测资质的专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7.5 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延误工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7.6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个人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 不可抗力;
(3)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物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3 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5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9.2 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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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施工材料验收(开工后三日内);
(2)中期验收:
①水电管路敷设验收;
②木制品框架及饰面板验收;
③竣工验收。 10.2 中期验收指工程进度过半,即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制品基本制作安装完成。乙方通知甲方进行中期验收及中期结算(根据“合同”预算、工程变更洽商及水、电施工单核算中期款),甲方未按约定交纳中期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并承担由此造成工期的延误等损失。 10.3 工程竣工验收前2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和结算清单2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验收合格后两日内甲方应付清尾款,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提交水电改造图。 10.4 工程中期验收或竣工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如果甲方既不参加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则视为甲方认可该期工程验收。 10.5 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6 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 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7 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可申请由具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认证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