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大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分情况处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主持,后面按章程规定召集;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股东会可正常召开并依表决比值形成决议;若导致无法达到召开或表决比值,可查章程、修改章程或协商解决。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后面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召集。当按法定程序通知大股东后,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股东会仍能正常进行决议。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大股东不出席通常不影响决议效力。而当大股东不参加导致无法满足召开或表决比值时,先查看公司章程有无对应办法,没有的话可修改章程完善,也可与大股东沟通协商。如果您在股东会相关事务中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