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不可转让票据特性:不可转让票据由于自身性质,不能通过背书等法定方式流转,不具备可转让性这一质押权利的基本要求。所以在遇到需要质押票据的情况时,避免选择不可转让票据。
(二)选择合适质押物:若有质押需求,应选取具有可转让性的票据进行质押,以保障质权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通过转让票据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其中强调了可出质的权利需具备可转让性,不可转让票据不符合这一规定,故不能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