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的安全。由于承包人是直接进行建筑产品生产的企业,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技术装备等将直接决定建筑产品的质量水平。为此,国家历来对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设立以及承揽工程的资格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是主要的手段就是制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制度,严格禁止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建筑工程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设部分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是指勘察、设计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制度。资质是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所谓资质等级是指按照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技术装备和建筑工程业绩等情形划分从事建筑活动的级别。根据建设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揽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