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其
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其
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其
三,法定解除,即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
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
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
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①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②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守约方应当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