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人应积极改造,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在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中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以此证明自己确有悔改表现,争取减刑机会。
(二)若发现他人有重大犯罪活动,应及时阻止或检举,通过重大立功获得应当减刑的机会。
(三)了解减刑的幅度和间隔限制规定,合理规划改造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