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小股东持股达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且无其他解决途径时,可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无法达法定或章程规定比值且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又没有其他途径解决时,符合持股比值要求的小股东就拥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这是为了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公司困境中遭受更大损失。若您在公司经营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及处理方式,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