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权消灭的情形,《合同法》关于发了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 仅于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漏洞包括了以下三种涵义:
(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
(2)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功能;
(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定的整合体。法律体系必须是无矛盾的,一有矛盾,即构成法律秩序的体系违反。法律违反的表现形态有两种:一是规范矛盾,二是价值判断矛盾。所谓价值判断矛盾,指对于有类似性的两个法律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或对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赋予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法律性质上,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从民法解释学的上述原理出发,可以寻找《合同法》对其他形成权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了同样作为形成权的撤销权消灭的两种情形,其中第
(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而对解除权,《合同法》第六章则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解除权。因此,《合同法》对同为形成权的两种权利的规定存在不同,这种不一致在法律解释学上称为类推适用式价值判断矛盾,构成法律上的漏洞。法律既然存在漏洞,在适用时就必须对漏洞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