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未过户时,购房者可向法院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
(二)房屋已过户给第三人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购房者要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以此证明买卖关系存在。
(四)若与出卖人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