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方善意取得(不知房屋共有、合理价格购买且完成产权登记),丈夫不能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可要求妻子赔偿损失。
(二)若买方不属于善意取得(如明知共有仍购买、未支付合理对价等),丈夫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三)房屋仅登记在妻子名下,妻子单独处分,符合一定条件合同有效;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妻子擅自出售未获丈夫同意,合同效力有瑕疵,丈夫可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