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运用比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主要有:
1.平均分割原则
平均分割原则是将夫妻共有财产调整分配,达到夫妻在双方取得财产的价值上完全对等或大致相当的效果。“平均分配”只是“相对平均”,很多案件在判决中并不要求财产价值“绝对平均”。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照顾子女的权益。
首先,不得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其次,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财产。
(2)照顾女方的权益。因为妇女为养儿育女,操持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使得妇女离婚后生活有保障,女方应适当分多点财产,或在财产种类上将某些重要的财产如住房等分割给女方,或在男女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3.物尽其效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第10条规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第11条规定,“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概而言之,哪方有利于财产的存续和创收,更有利发挥技术特长就考虑判该财产归其所有,由取得财产的一方予对方补偿。这种分割原则常运用在企业股权、生产经营收益类财产的分割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在《财产分割意见》前言中,首次提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实行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婚姻法》将该原则演变成为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制度,在财产分割上则体现为对过错方的少分或不分财产,对过错方进行惩罚。
例如:婚后,男方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离婚诉讼中,属夫妻共同财产的A、B和C室房屋经评估,价值分别为483万元、456万元、342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婚后的重婚行为确为婚姻过错行为,在夫妻财产分割时应予以惩戒。判决B房屋产权归男方所有,A房屋和C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给男方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
6.4万元。
本案若按平均分割原则,女方补偿给男方的的价款应是18
4.5万元=[(483万+342万)-456万]÷2,但男方存在婚姻法上的过错,少获得了12
8.1万元=18
4.5万-5
6.4万,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得到了充分运用。当然,这个少获得的价值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是法官酌定的结果。
5.约定优先原则
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理有书面约定的,为尊重当事人意愿,分割财产时以约定为准,除非约定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规定的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