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而言,若想更高效解决纠纷,在明确债务人和保证人存在连带保证责任时,可综合考量两者履行能力,若认为一并起诉能保障权益实现,就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若觉得单独起诉一方更便捷,也可选择只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
(二)当涉及复杂的连带保证情况,债权人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时,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