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承包方可查看合同约定进行书面催告,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则以转移占有日为竣工日期,发包方不能拒付工程款,发包方恶意拖延的,承包方可发函告知后果,协商不成可诉讼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当合同约定了验收流程和期限,发包方未按约验收,承包方书面催告并保留证据,这是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体现了法律对实际情况的考量,保障承包方应得的工程款。对于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逃避责任的情况,承包方发函告知逾期后果,在协商无果后通过诉讼解决,能有效促使发包方承担应尽义务。若你在建设工程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