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复议的证据不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医疗诊断证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要件之一,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医院病历记录、诊断报告和伤残鉴定书,可以认定申请人于2005年1月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2007年3月因搬抬重物造成的病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与伤残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和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中未说明不予认定为工伤的依据理由,仅以申请人所患病症为病非为伤的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结论,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