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可以撤销吗
在法律实践中,并无"撤销"之说,而仅有"撤回"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选择撤回。具体来讲,在行政复议决定尚未作出之前,若申请人希望撤回其先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只需详细阐述撤回理由即可实现撤回目的;
同时,如果申请人成功完成了撤回程序,那么相应的行政复议程序将会自动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复议可以调解的情形吗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但就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者是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争议的情况,当事人均可选择通过调解途径来解决问题,并最终达成和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在法学领域,实际应用并无所谓“撤销”之称谓,而通常被表述为“撤回”。针对行政复议这一特定程序,当事人享有充足的权利来决定是否需要撤回其申请。在行政复议案件的裁决尚未作出之前,如果申请人有意愿撤回其申请,只需要向相关部门明确阐述撤回的具体原因便可。一旦撤回程序顺利完成,行政复议程序将会自动终止。此项规定旨在保证法律程序的灵活性与高效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丰富多样的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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