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要严格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明确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有财产担保的,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无担保的,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二)积极配合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确认工作。
(三)在重整计划制定阶段,关注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的草案,若认为不合理,在债权人会议上表达意见。
(四)重整计划通过并执行后,按计划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