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务必确保完整,提前了解所需材料清单并仔细准备,避免因材料缺失被要求补充,影响鉴定进程。
(二)若收到补充材料要求,应积极配合,尽快补齐相关材料,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指引完成操作。
(三)由于安排鉴定时间受当地鉴定机构业务量影响,申请人可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了解鉴定安排情况。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