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人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能成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去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要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那就按贪污来论处。要是聘用人员符合这个规定,像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还实施了相关贪污贿赂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
但要是一般的普通聘用人员,没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等特定职责,只是单纯履行劳务合同的职责,通常就不构成贪污贿赂罪的主体。具体得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做的工作内容、承担的职责以及和国有资产的关系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比如说,有的聘用人员只是在国有单位里干些简单的杂活,和国有资产没啥关系,那就肯定不属于能构成贪污贿赂罪主体的情况;可要是参与到了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中,那就得好好审查是不是符合构成犯罪主体的条件了。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