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复议案件质量入手存在什么问题吧: (二)投诉
1.各部门职能分工问题。各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有关行政部门仅指工商部门,有的认为有关行政部门指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基于不同理解,实践中存在3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能向工商部门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没有处理投诉的职责。第二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有义务处理所有投诉,其他行政部门有义务处理与其职责相关的投诉。第三种观点认为,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分别处理与各自职责相关的投诉。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建议出台制度予以明确。
2.投诉处理行为可复议性问题。如前所述,笔者认为,申请人投诉后如果认为处理机关不作为,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调解结果,不可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理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样理解的结果导致投诉处理行为既可能具有可复议性,也可能不具有可复议性,容易使得处理机关以调解的形式变相不作为,以逃避被复议。因此,建议出台制度予以完善。
3.滥用复议权的问题。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一些申请人跳过县级工商机关,直接向市级工商机关、省级工商机关甚至国家工商总局投诉,之后同时分别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造成行政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建议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明确申请人只能向县级工商机关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