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找谁
倘若遇到商品质量相关问题,首要之务便是寻求开发商协助。
其原因为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契约约束关系。
开发商身为商品房的生产者及销售商,对于商品房质量问题应负有终极的责任担当。
待开发商为消费者作出赔偿之后,开发商亦有权依据质量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或者消费者对于开发商所给出的处理方案并不满意,当事人则可以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对此事进行专业认定;
亦或是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在此过程中,居住者亦可直接委托具备合法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严谨的鉴定工作,其得出的鉴定结果当然可以视作民事赔偿所需的有力证据。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提起仲裁程序,或者依法向至高无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所有可能的方法都无法解决相关问题之时,消费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具体状况,依法对开发商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一房两卖怎么办
开发商一房两卖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找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