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纠纷里,要是只有合伙合同没结算,通常是不能直接就驳回起诉的。合伙纠纷中,结算不是起诉必须要先完成的条件。要是原告能够拿出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而且自己的诉求是合理的,那法院一般就会受理这个案件。
比如说,原告拿出了双方当初签订的合伙合同,能证明合伙事项以及大致的合作方式,同时说明自己基于合伙关系提出的诉求有事实依据,像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盈利等,那法院就会启动审理程序。
就算被告拿未结算作为理由来抗辩,说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楚,法院也不会直接就驳回起诉。法院会在审理的时候,要求先进行结算,或者对相关账目开展审计等工作。通过这些方式,把合伙期间的收入、支出、盈利亏损等情况弄清楚,从而准确判断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总之,仅仅因为合伙合同没结算,这不能成为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形安排相应程序去查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