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当检察院首次不批捕后,应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若后续案件侦查中证据情况改变,可再次提请批捕,此时要确保补充的证据真实、充分且合法。
(二)检察院方面,在每次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捕申请时,都要严格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决定的准确性。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