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解散公司存在两种途径。其一,当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持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办法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里所指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涵盖公司僵局等情况。其二,要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从而使公司继续存续;要是反对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要是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总之,股东不能自行随意解散公司,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一般要借助司法途径来解决。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以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解散公司的决定是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的基础上作出的,避免股东滥用权利随意解散公司给其他股东和公司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