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工伤旧伤复发需治疗时,应及时向单位说明情况,并按规定申请停工留薪期,保留好相关诊断证明等材料。
(二)若认为自己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能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要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三)评定伤残等级后,要按照规定及时申请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四)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要求单位负责护理事宜。
(五)注意单位是否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未支付,可与单位沟通协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