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排查未确权原因。若资料缺失,向村委会、乡镇政府申请调取土地档案,补充用地批准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处理权属争议。与争议方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协商不成,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起诉。
(三)申请确权登记。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经审核公告无异议后完成确权。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