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破产清算里,清偿优先债权后若无剩余财产,普通债权确实无法获得清偿。这是因为法律规定破产财产按顺序清偿,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当优先债权清偿使财产耗尽,普通债权清偿便终止,未获清偿部分不再清偿,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未获清偿的债权。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请求追加分配。并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可供分配财产,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可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请求追加分配,以尽可能挽回损失。同时,在与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要做好风险评估,避免产生过多普通债权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