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通常不能直接强制其退出。依据《公司法》,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受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通过诉讼要求该股东赔偿损失。
股东退出一般有几种途径:其一,股东间协商一致,由其他股东回购其股权;其二,符合特定法定情形时,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却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此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这些都要满足相应条件并遵循程序,并非直接强制退出。总之,股东退出公司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能随意强制股东退出,以保障公司、股东各方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运营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