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方面
可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若后续发现新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且符合逮捕条件,重新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被害人方面
若认为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也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自行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