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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学生打架导致没打架的的同学受伤在学校期间,!学校有责任么?

2k浏览 #损害赔偿 匿名 2018-03-13 辽宁抚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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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一般是有责任的,无责任为例外(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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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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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中学生打架导致没打架的的同学受伤在学校期间,!学校有责任么?
[问题分析]: 您好,您所提出的人身健康损害问题,一般涉及到校园暴力、竞技比赛、劝酒饮酒等情形致人受伤/致死,以及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打架斗殴等的责任等方面。在人身健康损害纠纷中常见的,关于赔偿金计算标准分为构成伤残与不构成伤残,构成伤残的计算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关于经营场所受伤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受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打架斗殴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情节轻微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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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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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辅导班打架受伤害责任怎么去划分
10w+浏览2024-02-24
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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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小孩在学校打架把对方鼻梁打骨折了,要求赔5万,你觉得这合理吗
10w+浏览2024-03-01
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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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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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学校设施损坏导致学生受伤校方该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因以下任何情况引发的学生伤亡事件,学校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学校所拥有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包括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工具、教育教学与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设施设备未能达到国家所设定的规范标准,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
(二)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疏漏,甚至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未能满足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四)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能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学校明知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却未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范。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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