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自身条件。先明确自己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没有其他宅基地,且是否符合乡村规划要求。若因自然灾害等致原宅基地灭失,也具备申请资格。
(二)了解禁止情况。避免有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又申请宅基地的行为,此类申请不会被批准。
(三)按程序申请。满足条件后,按规定程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