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出货单一般不能直接等同于欠条。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用以表明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而出货单的主要作用是证明货物的交付情况。
当仅有出货单且未注明日期时,若要将其作为欠条使用,必须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事实。例如,出货单上需有明确的货物价款,并有对方确认欠款等类似表述,同时还需通过其他证据来佐证双方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像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事宜,或者通话录音里对方承认欠款等,如此才有可能被认定具备欠条的性质。然而,仅出货单自身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倘若对方不承认存在借款关系,仅凭借未写日期的出货单来主张债权,存在一定风险,可能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以增强其证明力,否则在法律认定上可能会面临困难,难以有力地支持债权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