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认定贪污罪从犯贪污金额时,要准确梳理其参与的共同贪污行为,通过相关的账目记录、资金流向、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等证据确定其参与的共同贪污数额。
(二)收集证明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工作分工文件等,以便在量刑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从犯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以及所知的共同犯罪情况,这也可能成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处罚。